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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福特 - 福克斯上海九华福特松江店出售事故车给顾客
2012-06-19
  • 投诉编号:TS86192748
  • 经销商名称:上海松江九华汽车4s店
  • 投诉车型:长安福特福克斯
  • 投诉问题:
投诉内容
315汽车,您好
       买方于2012年5月3日在上海九华汽车4S店购买了一台福克斯(2011款手动舒适型),并签定买卖合同,付定金1万元。购买合同中含有车价,购置税、保险和上外牌(非上海牌)等其他服务全包价,一条龙服务。
       在签完定金合同后,买方已经发现定金合同不正规,存在欺诈行为,投诉松江工商局,要求退车。松江工商局调解无果。多次交涉后,上海九华4s店答应优惠车价1千元。买方于2012年6月6日向上海九华汽车4s付清余款。
       2012年6月10日晚9点,上海九华汽车要求买方陪同4s店上牌员周师傅去温州上牌。新车上路需要临时牌照,这是中国的基本法,但是上海九华汽车4s店无视中国的法律,带着已经怀孕7月的买方刘云深夜铤而走险,冒然驱着无牌车从上海出发去温州。在买方上车时,提醒销售人员和和上牌员,无临时牌照是违法行为,怕出问题。但上牌员和销售员说没问题。同时,上牌员周师傅拿出一张纸,要求买方签字,当时是晚上9点,又在车里,没开灯光,根本看不清。买方拒绝签字。销售人员说这是他们4s店的程序,你不用管,没有问题的。于是就签了,在签字发现是委托书,而且委托书上还写着无临时牌照灯内容。买方就说,不签这个字,可此时名字已经写上了,上牌员已把“委托书”收走了。
       不料,在2012年6月10日晚23:30左右,汽车在浙江诸暨高速公路上出现车祸,汽车严重损毁,所幸无人员伤亡。新车不能开了,上牌员周师傅只好报警,请来诸暨交通警察,并叫来拖车。2012年6月11日凌晨1点诸暨交管部门将已损坏的无牌上路车扣押。
   2011年6月11日上海九华汽车4S店迅速补办临时牌照传真到诸暨交管部门,并找关系,说好话,要求诸暨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据,证明汽车是在有临时牌照上路出的车祸,这样可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。之后诸暨交管部门放行扣押的事故车,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扣除周师傅6分,罚款200元。2011年6月11日12:00周师傅在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,请拖车将事故车拖回上海九华4s店。买方刘云自行搭车回上海。
       2011年6月13日买方要求退车或者换车。但是上海九华汽车4s店不肯,交涉经理黄文杰还说:“是买方要求去上牌出事的,和4s店无关,就好比4s店把车交给买方了,买方开出去就撞了”。这是天下那里的理由,是什么样的逻辑。上牌是销售合同上承诺的,一条龙服务,汽车牌照未上好,无行驶证,未过户到买方名下。买方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陪同4s上牌员深夜长途跋涉去遥远的温州上牌,怎么就成了买方的责任。之后经过多次交涉,黄文杰态度依然强硬,争吵几次后,黄文杰居然说还要买方付拖车费。在最后一次交涉中,买方要求4s店黄文杰经理提供书面处理方案,方便起诉。但是还是招到拒绝。
       黄文杰代表4s店说:只能给买方一个解决办法:1、车是买方的,不能换也不能退,2、修车需要进保险修车,3、拖车费用可以商量。
   综上所述,上海九华4s店无视国家法律,知法犯法,欺骗保险公司,欺骗顾客,强买强卖,处处体现霸王公司之本色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。
   买方在这次买车上牌过程中遭受严重经济损失,精神损失,现正式提起上诉,希望有关部门协助讨回公道。
       买方观点:1买车合同上是全包价,一条龙服务;车只是上了买方的保险,行驶证,牌照全无,未过户到车主名下;买方并没有委托4s店上牌,所谓的委托是在欺诈下签的,4s店销售员已经承诺过没有问题的。所谓“委托书”买方也没有, “委托书”上内容也违法;车如果是买方的,事故认定书应该在买方手里,可现在事故认定书在4s里面。
   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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